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00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教育機構認可名冊」 155 校名單及「大陸地區 高等學校認可名冊 - 專科學校部分」 191 校名 單。(如附表三、四) (2) 採認方式 99 年 9 月 3 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前開 名冊所列學校者,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 或機構學歷採認,經教育部核定後,由教育部 核發學歷認定函。至於中華民國 81 年 9 月 18 日至 99 年 9 月 3 日前,在教育部公告認可名 冊內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,其所 取得之學位,符合教育部訂定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辦法第 7 條及第 8 條規定者,得報名參加由 教育部委託國內大學舉辦之「大陸地區大學學 歷甄試」。經甄試通過者,獲發相當學歷證明。 (3)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高等院校畢業生須檢具畢業證書、學 位證書、成績等文件外,尚須辦理相關認證報 告,手續如下: » 學位證送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認證。 » 畢 ( 肄 ) 業證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 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。 » 歷年成績單送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 中心或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 指導中心認證。
RkJQdWJsaXNoZXIy MjQwMzk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