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03 婚姻親子 一  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登記應注意事 項 依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五十二 條規定,兩岸人民在大陸地區辦理結婚之方式與要件, 須依照結婚行為地之規定辦理。台灣地區人民若在大陸 地區辦理結婚登記,其流程依序如下: ( 一 ) 辦理單身公(認)證書、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 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之公(認)證書:申請人 先至戶政機關申請個人及父母之戶籍謄本,然後攜 帶身分證正本、印章及大陸結婚對象居民身分證影 本等(應繳交文件之份數,請先洽各公證人),至 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單身公 (認)證書、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 旁系血親關係之公(認)證書,並敘明大陸使用地 區;公證人完成公(認)證後會將公(認)證書正 本發給申請人,並將副本函送本會,由本會寄往指 定使用地之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公證協會,以供 查驗。 ( 二 ) 一般而言,上述公(認)證書副本自公(認)證日 期起算約三個星期至一個月後會寄達指定使用地之 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公證協會,屆時請當事人持 公(認)證書正本向該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,再向 主管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續事宜。(註:依大陸規 定,前述公(認)證書自簽發之日起 6 個月內有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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