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04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( 三 ) 登記結婚:依大陸地區「婚姻登記條例」規定,辦 理結婚登記,除大陸公安機關出具的「暫住戶口證 明」外,另需台胞證、台灣身分證、單身公(認) 證書、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 親關係之公(認)證書、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等,雙方當事人應親自到指定的各級人民政府婚姻 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,並取得結婚證。 ( 四 ) 辦理結婚公證書:將取得的結婚證,持往大陸地區 公證處(可向當地縣、市人民政府「司法局」洽 詢公證處的地址與電話,也可以透過中國公證網 ( http://www.chinanotary.org )首頁左下方的「全 國公證機構查詢」功能,查到當地公證處的訊息) 辦理結婚公證書。公證處會將公證書正本發給申請 人,並將公證書副本送交大陸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 公證協會於 2 個月內以公文寄送予海基會(實務 上,寄達時間約 3 星期至 1 個月);當事人再持 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,經本會核驗無誤, 發給驗證證明。 ( 五 ) 申請來台團聚: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當事人持結婚 公證書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(以下簡稱 「移民署」)各縣市服務站辦理大陸配偶來台團聚 手續。 有關辦理文書驗證等後續相關問題,可電 洽海基會法律服務專線:( 886-2-25335995 )或 參考海基會網站 : www.sef.org.tw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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