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05 婚姻親子 二  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之流程及應 注意事項 大陸配偶申請在台居留前,可以團聚事由申請來台 停留,其流程如下: ( 一 ) 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來台團聚:在台配偶或 代申請人持入出境申請書、保證書、大陸配偶相片 及其他應繳具文件向服務站提出申請。 ( 二 ) 核發許可證:大陸配偶申請來台團聚,經審查通過 後,即核發 1 個月停留期間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, 請在台配偶將許可證寄(送)交大陸配偶持向大陸 出入境單位辦理來台手續。 ( 三 ) 面談: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應至設於機場、港口之服 務站接受面談,在台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 程序。 ( 四 ) 辦理結婚登記:俟大陸配偶完成面談手續於入出境 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章戳,移民署將入出境許可 證之停留效期延期為 6 個月,入境後,持該入出境 許可證、結婚公證書、台灣配偶身分證、印章、戶 口名簿、照片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。 ( 五 ) 簡化台商之大陸配偶短期來台申辦作業流程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台戶籍辦妥結婚登記,經申請 許可再次來台者,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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