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06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證,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,即可入出境;其加簽效期, 自加簽之翌日起 6 個月。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之有效期間。如須進一步瞭解相關事項,請洽移民署 各服務站。 大陸配偶進入台灣地區以後,停留滿六個月起,應 加入全民健保。保險對象於保險期間,發生疾病、傷害 或生育事故時,均得享有醫療照顧之權益。 三  辦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親生 子女在台戶籍登記應注意事項 ( 一 ) 子女在台出生 1.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:應檢具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 向戶政事務所申報。 2.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: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女 方在結婚前之婚姻狀況公證書,經海基會驗證完 成後,連同醫院開立之出生證明向戶政事務所申 報。 ( 二 ) 子女在大陸出生 1. 女方在結婚後懷孕 子女在大陸設籍: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 之出生公證書,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,連 同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(表格向移民署索取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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