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07 婚姻親子 (註: 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)、 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、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 (表格向移民署索取)、相片等文件,向移民署 申請子女在台定居。經審核獲准後,持移民署核 發之定居證副本,攜定居證副本至大陸公安單位 註銷戶籍,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,向大陸公證處 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,俟子女入境後,將經海基 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、在台健康檢查合 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,再持定居證 向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。 2. 女方在結婚前懷孕 子女在大陸設籍: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 之出生公證書、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,公證書正 本經海基會驗證後,連同在台 DNA 鑑定具結書 (入台再檢驗)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(表格向 移民署索取)(註: 6 歲以下之兒童則應備完整 預防接種證明)、大陸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、喪 失原籍證明具結書(表格向移民署索取)、相片 等文件,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。經審查獲 准後,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副本,至大陸公安 單位註銷戶籍,取得註銷戶籍證明後,向大陸公 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書;俟入境後,將經海基 會驗證完成之註銷戶籍公證書、在台 DNA 鑑定 書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 本,再持定居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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