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08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▲ 母親在懷孕時與他人有婚姻關係除依上開所需之 文件外,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偶是大陸人民時, 另應備大陸法院否認親子關係訴訟確定之判決書 公證書、確定證明公證書或母親懷孕時之配偶否 認親子關係之聲明公證書,若母親在懷孕時之配 偶為我方人民時,應由前婚姻配偶向我方法院提 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。 3. 父母雙方未結婚(生父辦理認領) 子女在大陸設籍: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子女 之出生公證書、女方婚姻狀況公證書、同意生父 認領、約定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及約定子女 姓氏之聲明公證書,公證書正本經海基會驗證後,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,連同在台 DNA 鑑 定具結書(入台再檢驗)及在台健康檢查具結書 (表格向移民署索取)(註: 6 歲以下之兒童則 應備完整預防接種證明)、戶籍謄本、大陸常住 人口登記表影本,喪失原籍證明具結書、相片等 文件,向移民署申請子女在台定居,經審核獲准 後,持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副本,向大陸公安單 位註銷戶籍後,在大陸公證處辦理註銷戶籍公證 書,俟子女入境後,將經海基會驗證完成之註銷 戶籍公證書、在台 DNA 鑑定書及健康檢查合格 證明送交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,再持定居證向 戶政事務所登記戶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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