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09 婚姻親子 四、 父母皆為台灣人民申請在大陸出生 子女返台定居 先在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生母在大陸之產檢公證 書、子女之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、「註銷大陸戶籍(或 未設籍)公證書,經海基會驗證完成後,連同台灣地區 3 個月內戶籍謄本(已辦妥結婚登記)」、在大陸地區 生子說明書、健康檢查證明(可入台後辦理。註: 6 歲 以下則應檢附完整預防接種證明)等文件,向移民署申 請子女在台定居(如無法回台親自辦理,應另在大陸辦 理委託公證書)。 相關手續說明,或須進一步瞭解相關事項,請參考 移民署網站 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 或電洽 886- 2-23899983 。 五、 收養大陸人民程序 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人民條例」第六十五條 雖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須無子女或養子女,方可收養大 陸地區人民,且僅限收養一人。惟依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,自民國 102 年 10 月 4 日起,台灣地區人民收 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,不受如上第六十五條已有子 女或養子女及收養人數之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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