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10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其收養程序如下: 1. 向台灣地區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在台有 無子女宣誓認證書; 2. 向大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; 3. 於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及委託書公證書; 4. 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; 5. 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; 6. 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。 六、 在大陸地區辦理離婚程序及相關法 律責任 ( 一 ) 離婚程序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配偶在大陸地區辦理離婚, 依離婚程序可分以下三種情形: 1. 協議離婚 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配偶在大陸地區兩願離婚 者,可提憑大陸民政部門出具之離婚證,向大陸 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,經海基會驗證後,向我 方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,離婚日期以離婚證所 載之離婚日期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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