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11 婚姻親子 2. 調解離婚 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,可提憑大陸地區人 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暨送達證書,向大陸當地公證 處辦理公證書,經海基會驗證後,向我方戶政機 關辦理離婚登記,離婚日期以該民事調解書送達 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期為準。 3. 判決離婚 經大陸人民法院判決離婚者,可提憑大陸人民法 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,向大陸當地公證處 辦理公證,經海基會驗證後,再經我法院裁定認 可,其離婚日期溯及大陸地區離婚判決確定日期 為準。 ( 二 ) 相關法律責任 台灣地區人民已結婚,因故於大陸地區另與他人 結婚或同居者,除危害既有之婚姻關係,可能涉 及之法律責任,包括: 1. 當事人可能涉有刑事責任:當事人在兩岸均可能 涉及重婚、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妨害家庭之 刑事責任。 2. 可能產生財產上之效果:若涉重婚,依大陸婚姻 法,重婚期間,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之財產, 由雙方當事人協定處理,協定不成時,由大陸各 地所轄人民法院依據照顧無過失方之原則判決。 因此台灣人民在大陸之投資置產或其他個人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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