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12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產,大陸配偶可據以主張享有分配之權利。惟對 重婚導致之婚姻無效之財產處理,不得侵害合法 婚姻當事人之財產權益。台灣民法對於後婚姻之 配偶,原則上並無財產分配權益之相關規定。 3. 對於重婚或同居期間所生之子女,生父須負撫養 責任。即使離婚後或不直接撫養前述子女之生 父,依據大陸婚姻法之規定亦須負擔渠等之生活 費與教育費,實務上有大陸法院依台灣生父於大 陸地區實際收入狀況,判決須支付大陸生母相當 數額之子女撫養費。 4. 依大陸婚姻法之規定,不論係無效婚姻或得撤銷 婚姻所生之子女,或無合法婚姻關係所生之非婚 生子女,均與婚生子女享有相同之繼承權,且無 須經認領之程序。 如對上述說明有疑義,可電洽海基會法律服務專 線: 886-2-25335995 或參考海基會網站: www. sef.org.tw 。 七、 相關諮詢單位聯絡表 上述前往大陸結婚、申請大陸配偶來台團聚、子女 回台定居、離婚等之相關手續、法令、政策或有變更, 台商如須進一步瞭解,請參考下列相關諮詢單位聯絡 表,逕洽該單位查詢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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