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24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兩會簽署的「海峽兩岸投資保 障和促進協議」生效後,經當事人雙方同意,可選擇兩 岸的仲裁機構及雙方同意的仲裁地點(包括在兩岸以外 的第三地,或選擇台灣的仲裁機構在大陸進行仲裁)來 進行仲裁。惟申請仲裁須有雙方書面之仲裁協議始可受 理。 所謂仲裁協議係指在爭議發生前,雙方在合同中明 定仲裁條款,或是在爭議發生後,雙方達成將爭議提交 共同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之書面協議。 當然,在申請仲裁前,亦可先透過仲裁機構附屬之 調解中心試行調解,如調解不成立,再申請仲裁;或是 在仲裁進行中,經雙方同意,亦可由仲裁庭進行調解。 有關仲裁申請手續、仲裁費用、仲裁人名冊、仲 裁規則、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之範例以及兩岸仲裁機構 的聯繫方式等等,請至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 會」(電話: 010-82217788 ;網址 : http://www.cietac . org )及「中華仲裁協會」(電話: 886-2-27078672 ; 網址 : http://www.arbitration.org.tw/ ) 等網站查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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