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25 經貿糾紛 四、 台商發生智慧財產權糾紛應如何因應 因智慧財產權保護有屬地性,台商應先在中國大陸 依其商標法 ( 主管機關為商標局、地方工商局 ) 、專利法 ( 主管機關為「國家知識產權局」、地方知識產權局 ) 、 著作權法 ( 主管機關為「國家版權局」、地方版權局 ) 等相關法規,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及專利權等後,始能 有效主張權利;亦得善用援引大陸地區有關市場秩序管 理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事項之反不正當競爭法、產品質量 法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令的規定來保護台商的 智慧財產權益。 發生智慧財產權侵害或商標仿冒案件時,除循司法 救濟途徑提出告訴外,得透過行政查處程序維權,較為 簡便快速且能有效遏止他人的侵權行為。例如台商面對 其商標、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、包裝、裝潢被他人仿冒, 或有關商業秘密被他人侵犯時,可備齊相關侵權事證, 循行政查處程序,請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處理;至於 涉及專利權或著作權侵權問題,得請地方知識產權局或 版權局處理;也可利用 12330 智慧財產權保護專線投訴。 為協助台商在大陸地區維護智慧財產權,民國 99 年間兩岸簽訂,「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 議」,建置兩岸智慧財產權協處機制,台商在申請註冊 商標、取得專利權或著作權等維權過程中,如有遭受不 合理或不公平對待,或違反大陸相關法令,或有維權 上困難而須協助時,得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處窗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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