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35 人身安全 ( 一 ) 透過大陸律師循司法途徑會見當事人以進一步了解 案情並依法協助處理,以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。 ( 二 ) 可透過大陸各地的台商協會、台辦以及海協會等單 位請求協助。 ( 三 ) 在台之親屬及友人則可向陸委會、經濟部、法務部、 海基會和其他政府及民間有關單位求救。 ( 四 ) 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已於民國 98 年 4 月 26 日簽 訂「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」,我 方指定之聯繫主體為法務部,建議家屬亦可依循本 管道透過法務部向大陸主管部門申請人道探視、協 查遭羈押之事由、地點之訊息等。 ( 五 ) 大陸方面已於 2012 年 3 月 14 日通過〈刑事訴訟法〉 修正案,修改幅度近三分之一,對人權保障方面有 些許進步。修正案翌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後,民眾 在大陸因案遭拘留、逮捕或監視居住時,有權主張 以下權益: 1. 無論偵查或審判階段均可聘請辯護律師,並與之 會見和通信;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嫌犯、被告, 看守所應及時安排,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; 2. 要求將拘留之原因、地點於 24 小時內通知家屬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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