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36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3. 涉嫌危害國家安全、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 偵查的,通知的時限不受 24 小時的限制,惟在 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,或案件經檢察院批准逮捕 後,亦可主張前款要求;此外,涉及危害國家安 全、恐怖活動及特別重大賄賂的犯罪案件,辯護 律師會見在押嫌犯時,亦須經偵查機關的許可。 我方人民在大陸地區涉案遭羈押時,如在大陸無家 屬,公安無法在 24 小時內通知,目前實務上大多是由 大陸公安部門通報我方警察機關,透過管區派出所通知 在台家屬有關訊息,若家屬仍未獲通知,可逕洽上述管 道尋求協助。 最後要再三提醒各位的是,經常會有不法份子會利 用家屬徬徨無助之心態,藉此斂財,告知家屬可透過當 地人脈關係將案件擺平並將當事人釋回,惟必須提供若 干金錢以打通關節;許多當事人信以為真,盼能私下解 決而交予大筆金錢,事後發現非但於事無補,反而延誤 了協助當事人的時機,台商親友對此不可不慎。在大陸 治安環境未徹底改善前,期盼台商朋友應時時留意週遭 環境,處處謹慎小心,以保障自身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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