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138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一、 兩岸文書驗證機制 海基會受政府委託辦理兩岸文書驗證業務,為妥適辦 理,與大陸海協會簽署「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」,並 於民國 82 年 5 月 29 日生效實施。雙方同意相互寄送公 證書副本以供核驗,自此建立兩岸文書制度化驗證機制。 二、 台灣地區文書在大陸地區使用 ( 一 ) 在台灣地區製作之文書欲在大陸地區使用,則應先 持該文書正本向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 人事務所辦理公(認)證書,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 (省、直轄市或自治區),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 公證人除將公(認)證書正本交當事人持往大陸使 用外,同時將公(認)證書副本函寄本會,由本會 以公函寄送當事人指定之大陸使用地區之省(直轄 市、自治區)公證協會,以供查驗;一般而言,公 (認)證書副本寄達時間,自公(認)證日起算, 約 1 個月左右。 註:辦理公(認)證程序及所需文件,請當事人逕洽法院公證處或 民間公證人事務所。 ( 二 ) 如大陸相關單位要求上述公(認)證書正本須先 經公證協會驗證後方得使用,則當事人須將該公 (認)證書正本送交該省(直轄市、自治區)公證 協會(詳本手冊附表二)完成驗證後,再持向相關 單位使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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