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39 兩岸文書驗證 三、 大陸地區文書在台灣地區使用 ( 一 ) 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情形 依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七條 規定:「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,經行政院設立 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,推定為 真正。」故當事人提出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, 為辨明其真偽,依據我方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要 求,必須先經海基會驗證後,再據以辦理相關事 宜者(例如:婚姻登記、死亡除戶、扶養大陸親屬、 繼承、請領各項給付等),則該等大陸文書依「兩 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」,須先在大陸當地涉台 公證處辦理公證,再持向海基會申請驗證。 ( 二 ) 如何在大陸地區辦理涉台公證書 1. 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如欲在我方使用,應先持該 文書正本向大陸地區當地縣(市)有辦理涉台事 務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,敘明在台使用,並由該 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經由該省(自治區、直轄市) 公證協會(詳本手冊附表二)依上述協議以公函 寄交本會,以供查驗;當事人則將公證書正本送 交本會申請驗證後,持本會核發之證明向我方主 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宜。 2. 大陸各縣、市均有涉台公證處,可以撥 114 查號 台查到當地縣、市政府司法局電話,再向司法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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