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149 旅遊交通與休閒娛樂 根據大陸「海關法」及「文物保護法」等規定,個 人攜帶與托運、郵運出口的一切古化石和古舊的陶器、 銅器、金銀器、玉石、竹木牙角雕刻、漆器、家具、書畫、 碑帖、拓片、圖書、文獻資料、織繡、文房用品,以及 貨幣、器具、工藝美術品等,均須事先經文物行政部門 鑑定,並在攜運出口時,由攜運人(或代運單位)主動 向海關申報。海關憑文物出境許可證放行。凡不符合手 續者,按以下規定處理:攜運人已向海關申報但未經鑑 定者,海關不予放行;攜運人未向海關申報或偽報物品 名稱及規定者,不論是否藏匿,均按走私論處。 若是行為構成「走私文物」罪責,依大陸「文物保 護法」第六十四條規定: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」。 至於刑事責任部分,依大陸「刑法」第一百五十一 條規定:「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、黃金、白銀和其 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 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;情節較輕的,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、物品的,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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