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34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2. 匯回國內之申報:台商匯回資金,其為股利盈餘 者,僅需檢附經濟部原核准(備)直接投資文件 及投資事業分配股利(盈餘)相關文件;為轉讓、 減資或撤資款項者,則檢附經濟部核准轉讓、減 資或撤資文件或備查投資文件,逕洽指定銀行辦 理即可。因此,台商在辦理中國大陸公司撤資程 序完成時,也應向經濟部取得核准撤資或報備文 件,以利於向往來外匯銀行辦理資金之匯回。 ( 二 ) 台商退場匯回資金,可以利用自己個人名義匯出, 但是不能利用他人名義匯出: 1. 依據中國大陸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》第 2 條規定,對於「個人結匯(指境內及境外個人)」 和「境內個人購匯」實施年度總額管理,年度總 額為每人每年等值五萬美元,在年度總額內的結 匯及購匯,憑本人有效證件在銀行辦理。上述所 謂「結匯」,是指以外幣兌換成人民幣;而「購匯」 則是指以手中的人民幣購買外匯。台商撤資時欲 將手中的人民幣兌換成外幣匯出即屬「購匯」。 2. 境外人士 ( 含台商個人 ) 僅有「結匯」的年度總額, 並無「購匯」的年度總額,亦即在每年累計等值 美金五萬元以內,台商可不需檢附任何憑證而將 手中的外幣兌換成人民幣;若需將手中人民幣兌 換成外幣(購匯)匯回國內,則不論金額大小皆 需檢附相關憑證,無法拆分給數人分別匯出,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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