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41 經商就業 違反台港澳人員就業管理規定之處罰標準(附表如次) ( 五 ) 新就業管理規定之放寬措施: 原規定限制台港澳居 民前來就業的職務,應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且已公 開招聘 3 週以上,仍招聘不到的,但新規定中已取 消了這些限制;惟對於工作技能要求較高,且須具 備專業知識的崗位,仍須經職業資格考試合格方能 從事該職業。此外,原規定台港澳人員在「內地」 就業,須具備實際工作經歷,新規定則取消了這個 條件;亦即,沒有就業經歷的台灣青年在大陸高校 畢業後,也能直接在大陸就業。 ( 六 ) 參加社會保險: 大陸於 2011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 的《社會保險法》,係建立基本養老保險、基本醫 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、生育保險等社會保 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。為了進一步保障台、港、澳 居民在大陸就業後的合法權益,且社保法訂有強制 徵繳的規定,用人企業應依法為其員工辦理社會保 險。如果員工不願意參保,則該員工恐違反了法律 類別 違規事項 處罰內容 處罰依據 一 用人單位聘僱台港澳人 員,未辦就業證或未備 案。 責令其限期改正,並可以 處 1,000 元罰款。 「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 內地就業管理規定」第 四條及第十六條 二 用人單位解聘台港澳人 員或其任職期滿,未辦 就業證登出手續。 責令改正,並可以處 1,000 元罰款。 同上第十二條及第十七 條 三 用人單位偽造、塗改、 冒用、轉讓就業證。 責令其改正, 並處 1,000 元罰款,該用人單位一年 內不得聘雇台港澳人員。 同上第十八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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