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42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的強制性規定,企業依法可以不錄用或解除勞動關 係。亦即員工必須承擔不願意參加社會保險,企業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不予聘僱的風險。 ( 七 ) 須辦理暫住證: 申請獲准在大陸地區工作後,應持 「就業證」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。由 於大陸某些部門如「海關」、「車輛管理所」等實 施之管理辦法都與「暫住證」制度掛勾,取得「暫 住證」可以在附運物品進入大陸、購買汽車、申辦 駕駛執照等事項上提供便利。 ( 八 ) 簽訂勞動合同: 按照規定,用人單位與聘雇的台、 港、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。另外,用人單位與 聘雇的台、港、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,或 者被派遣台、港、澳人員任職期滿的,用人單位應 當自終止、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台、港、澳人員任職 期滿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,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 業證註銷手續。 ( 九 ) 勿輕忽個人所得稅問題: 台籍幹部須注意在大陸停 留期間,做好薪資節稅規劃,以避免被徵收高額的 個人所得稅。此外,除一些像是住房補貼、伙食 補貼、搬遷費、洗衣費、出差補貼、探親費、語言 訓練費、子女教育費等等依法可以報扣免稅之項目 外,最好按期報送真實、完整的收入證明資料,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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