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49 稅務 2013 年 2 月 3 日大陸國務院批轉了發展改革委、 財政部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的《關於深化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》,內容提出加強個人所得稅調 節並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、紅利 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之稅收優惠 ( 《個人所得稅法》規 定股息、紅利所得繳納 20% 的個人所得稅 ) ,另一項舉 措係完善房地產稅及研究在適當時機開徵遺產稅,可預 見未來大陸將為緩解國民收入分配不均及貧富差距擴大 而加速稅制改革。 有關大陸稅制更進一步的資訊,可參考: 1. 海基會兩岸經貿網 www.seftb.org 2.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 www.chinatax.gov.cn 3. 大陸海關總署 www.customs.gov.cn 二、 台籍人士的個人所得稅規定 大陸地區目前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課徵方式採用分類 所得課徵,其中工資、薪金所得適用 3% 至 45% 的 7 級 超額累進稅率,與台灣地區現行的稅率相比,如果納稅 人係單身且僅有薪資所得的情況下,約高出 3 至 5 個百 分點。 根據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, 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,但其在大陸地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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