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50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已繳納之稅額,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,其扣抵數額,不 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,而依台灣地區適用 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。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 抵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: (1) 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= [( 台灣地區來源所 得額+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額 ) -免稅額-扣除額 ] × 稅率-累進差額 (2) 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= ( 台灣地區來源 所得額-免稅額-扣除額 ) ×稅率-累進差額 (3) 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(A) = (1) - (2) (4) 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為因加計大陸地區 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(A) 與在大陸地區已繳納 所得稅額 (B) ,兩者擇低者認列。 因此,在大多數的情況下,台籍人士在大陸提供個 人勞務所獲得的報酬,如果已依法在大陸申報繳納了個 人所得稅,應不需在台灣再補繳稅款,除非台籍人士在 台灣地區尚有其他應納稅之所得,使得合併申報時適用 較高的稅率,則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 額將大於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額。若台籍人士申請將 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自台灣地區應納稅額中扣抵, 需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》,其辦 理流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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