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51 稅務 2007 年開始,台籍人士除了每年 5 月底前在台灣申 報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( 以戶為單位 ) 之外,在大陸, 只要居住滿 1 年且年所得超過人民幣 12 萬元 ( 含 ) 以上 的個人,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 稅,根據大陸國家稅務總局 2006 年 11 月發佈的《個人 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 ( 試行 ) 》規定,應於次年 3 月 底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( 以人為單位 ) 。 台籍人士向地稅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後, 申請開具《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》 取得公證書一式兩份,正本由台籍人士留存,副本由核 發公證書之公證處透過大陸公證員協會或有關省、自治 區、直轄市公證員協會寄到海基會 海基會核對台籍人士(或委託他人)提出的公證書正本與 大陸公證員協會寄交的同字號公證書副本後,發給證明 台籍人士合併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台灣地區來源所得, 申報台籍人士綜合所得稅,並檢附海基會驗證後的《個 人所得稅完稅證明》,申請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自應 納稅額中扣抵。 前往大陸當地公證處, 辦理完稅證明公證書 持公證書正本前往 海基會進行文書驗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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