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53 稅務 事項的公告》 ( 簡稱《 42 號公告》 ) ,重新定義關聯申報 及轉讓定價報告之要求,並於 2017 年 3 月 17 日又公佈 《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》 ( 簡稱《 6 號公告》 ) ,加強以風險為導向的監控手段。現就關聯交 易稽徵相關規定說明如下: ( 一 ) 關聯關係的定義 根據《 42 號公告》第 2 條規定,符合下列 7 種情 況之一者,即存在關聯關係,它們之間的交易即 構成了關聯交易。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台商幾乎 無法避免關聯交易。 1. 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 25% 以上,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 股份達到 25% 以上。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 間接持有股份,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 25% 以上,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 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。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、直系血親、兄弟姐妹以及其 他撫養、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, 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。 2. 一方與另一方 ( 獨立金融機構除外 ) 之間借貸資金 占一方實收資本 50% 以上,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 額的 10% 以上是由另一方 ( 獨立金融機構除外 ) 擔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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