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54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3. 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、 非專利技術、商標權、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 進行。 4. 一方的購買、銷售、接受勞務、提供勞務等經營 活動由另一方控制。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 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,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 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。 5. 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 ( 包 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、經理、副經理、財務負 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) 由另一方任命 或者委派,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 管理人員;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 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。 6. 具有夫妻、直系血親、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、 贍養關係的 2 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 1 至 5 項關係之一。 7. 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。 上述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的,關聯關係按照 實際存續期間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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