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57 稅務 為進一步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,提高特別納稅 調整重大案件調查品質,加強執法監督,大陸國 家稅務總局於 2012 年 2 月 16 日發佈《特別納稅 調整重大案件會審工作規程 ( 試行 ) 》,從 201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,該通知主要對重大案件給出 如下明確的界定: 1. 企業註冊資本在人民幣 1 億元以上,且調查年度 年均主營業務收入在人民幣 10 億元以上的案件; 2. 全國行業聯查或集團聯查的案件; 3. 其他由稅務總局確定的案件; 4. 省稅務機關認為案件複雜的,可提請確認為特別 納稅調整重大案件。 ( 四 ) 轉讓定價之調查程序及追查期限 轉讓定價調查程序可分為: 1. 關聯申報; 2. 申報 初審; 3. 篩選企業; 4. 案頭審核; 5. 立案確定; 6. 審 計調查; 7. 專案會審; 8. 協商談判; 9. 確認補稅; 10. 跟蹤管理。 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 123 條規定, 稅務機關有權在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 10 年內, 進行納稅調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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