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59 稅務 2. 間接轉讓:非居民企業透過轉讓其所控制的境外 控股公司的股權,間接將登記在境外控股公司名 下的大陸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他人。非居民企業 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,間接轉讓 大陸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,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 義務的,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 47 條的規定, 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,確認為直接轉讓大陸 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。 ( 二 ) 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發生符合以下規定情形,並選擇特殊 性稅務處理的,不產生轉讓所得,但應於股權轉 讓合同或協議生效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30 日內進行備案: (1) 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,且不以減少、免除或者 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; (2) 受讓方購買的股權不低於大陸居民企業全部 股權的 50% ,且受讓方在該股權轉讓發生 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 85% ; (3) 大陸居民企業在股權轉讓後的連續 12 個月內 不改變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; (4) 股權轉讓沒有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 提稅負擔變化,且出讓方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 承諾在 12 個月 ( 受讓方為大陸居民企業 ) 或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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