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60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年內 ( 受讓方為境外企業 ) 不轉讓其擁有受讓 方的股權; (5) 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 100% 直接控股關係 的大陸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大陸居民 企業股權。 ( 三 ) 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 除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者,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 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,非居民企業應確認股權轉 讓所得或損失,應納稅額計算如下: (1) 股權轉讓所得=股權轉讓收入 ( 註 1) -股權 淨值 ( 註 2) (2) 股權轉讓所得 <0 ,應納稅額 =0 (3) 股權轉讓所得 >0 ,應納稅額=股權轉讓所得 ×實際徵收率 (10%) 註 1 :股權轉讓收入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股權所收取的對價,包 括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的各種收入。若實施其他不具有 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, 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。 註 2 :股權淨值是指取得該股權的計稅基礎。股權的計稅基礎是 非居民企業投資入股時向大陸居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成 本,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 權受讓成本。 扣繳義務人 ( 通常為受讓方或大陸居民企業 ) 應 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 7 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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