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61 稅務 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。非居民 企業採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 同一項轉讓財產所得的,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 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,待成本全部收回 後,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。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 的,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《企業所得 稅法》第 39 條規定,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 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。 五 大陸國際稅收情報交換簡介 在國際間避免雙重徵稅及反避稅的風潮下,大陸國 家稅務總局除積極簽署全面性稅收協定外,自 2009 年 底也開始陸續跟所謂的免稅天堂簽訂單項稅收情報交換 協議。在大陸與各國稅收情報交換協議逐漸完備的情形 下,勢必對台商造成一定的影響。有關內容如下: ( 一 ) 大陸國際稅收情報交換政策 1. 簽署全面性稅收協定:截止 2017 年 12 月底,已 對外正式簽署 103 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,其中 99 個協定已生效;和香港、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 署了稅收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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