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65 稅務 序 項 目 說 明 1 是否有享受過 2 免 3 減半的稅收優惠 享受過企業所得稅“ 2 免 3 減半”稅收優惠的生產型外商投資 企業,經營期不足 10 年,需補繳已減免的所得稅款。 經營期是指從企業實際開始生產、經營 ( 包括試生產、試營業 ) 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、經營之日止的期間。 2 是否有享受過地方 特殊財政補貼優惠 享受過地方特殊財政補貼優惠者,經營期不足規定的年限時, 需上繳已退還的補貼款。 3 應退稅款 經營期尚未退還的應退稅款,為避免稅務機關刁難,可等退 稅款退還企業時,再申請進入清算期。 4 增值稅留抵稅額 增值稅留抵稅額將無法退稅,需做進項稅額轉出。企業在進 入清算期之前應先規劃此部分稅金的使用,以減少損失。 5 處置存貨 屬保稅料件者,可採成品出口 ( 或深加工結轉 ) 、料件退運、 補稅內銷等方式處理;屬非保稅料件者,應辦理退貨或開立 17% 增值稅發票銷售處理。 6 處置固定資產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後,銷售未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,按 照 4% 的徵收率減半徵收;銷售納入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一律 按照 17% 稅率徵收。 7 資產損失所得稅稅 前扣除 壞帳損失、存貨及固定資產盤虧、報廢、丟失、毀損、變質、 被盜等損失,應按規定的程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 稅前扣除。未經申報的損失,不得在稅前扣除。 8 清理企業債務 應付未付款項應認列其他收入,計入應納稅所得額。 9 年度中間終止稅務 申報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,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 起 60 日內,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。 10 清算期稅務申報 企業應當在辦理註銷登記前,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 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。清算期在稅務上作為獨立的一個納 稅年度,清算期的清算收益可以與經營期的前 5 年累積虧損 互抵。企業清算所得的計算如下: 清算所得 = 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 - 資產的計稅基礎 - 清 算費用 - 相關稅費 + 債務清償損益 11 分配剩餘資產 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減除清算費用、職工工資、社保 費用,結清清算所得稅、以前年度欠稅,清償企業債務,剩 餘資產按規定可以向股東進行分配。 股東分得剩餘資產的金額,其中相當於累計未分配利潤加計 盈餘公積的部分,確認為股息所得;剩餘資產減除股息所得 後的餘額,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,確認為股東的 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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