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67 金融 一 兩岸金融發展簡介 ( 一 ) 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 2009 年 4 月 26 日台灣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簽署 《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》,主要作為後續兩岸 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的依據,協議中明定 兩岸金融監理機關應就銀行業、證券期貨業、保 險業,分別建立監理合作機制並簽署 MOU 。協 議中還規定兩岸貨幣合作事宜,包括雙方將先由 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,辦理現鈔兌換、供應及回 流業務,並逐步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。 2009 年 11 月 16 日兩岸金融監督機構簽署了《兩 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》 (MOU) ,自 2010 年 1 月 15 日起,台灣銀 業及證券期貨相關事業 得以直接前往大 投資或設 營運據點,台灣金融 監督機構並可依 MOU 取得 融業在大陸地區所設 分支機構的財務、業務及其他相關資訊,包括監 資訊與檢查報告,以有效掌握台灣 融機構在大 地區分支機構的經營 況,並確保 融體系的穩定。 根據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的《海峽兩岸經濟合 作架構協議》 (ECFA) ,兩岸對於列入早期收獲清 單中的金融服務業開放承諾如下: 1. 大陸方面:對台灣的銀行有 6 項開放承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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