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68 台商大陸生活手冊 (1) 在大陸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1 年以上,可申請設 立獨資銀行或分行; (2) 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設立滿 1 年且申請前 1 年 獲利,可申請辦理大陸台資企業人民幣業務; (3) 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設立滿 2 年且申請前 1 年 獲利,可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; (4) 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的 專營機構; (5) 申請在大陸中西部、東北部開設分行,大陸方 面在資格條件及經營業務,將給予便利 ( 設立 綠色通道 ) 。 (6) 主管部門審查台灣的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有關營 利性資格時,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。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,因大陸地區《外資銀行 管理條例》修訂,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 ( 包含外 商 獨資銀行、中外合資銀行、外國銀行分行 ) 申 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已全面放寬,台資銀行 較他國銀行已不再享優惠待遇。 2. 台灣方面:對大陸僅有 1 項開放承諾,即大陸地 區銀行在台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滿 1 年,可申請 設立分行。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,兩岸銀行業互設分 支機構現況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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