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81 金融 ( 二 )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 行發佈《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》, 允許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區內企業從香港 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,相關規 定如下: ( 三 ) 昆山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 2013 年 8 月 12 日中國人民銀行昆山市支行發佈 《昆山試驗區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暫行辦法》, 2015 年 7 月 13 日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發佈《關 於在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開展跨境人民 幣貸款業務試點的通知》,主要內容包括: 項 目 說 明 借款備案 借款企業應在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業務前通過境內結算銀行向 深圳人行提交備案申請。 開立一般 存款帳戶 借款企業向境內結算銀行提交營業執照等材料,申請開立一般存款 帳戶,專門用於存放從香港匯入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資金,該帳 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務。境內企業因辦理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需 要,在香港開立人民幣帳戶的,應在業務發生後 5 個工作日內報深 圳人行備案。 借入資金額度 深圳人行根據香港人民幣業務發展情況、前海建設發展需求和國內 宏觀調控的需要,對前海企業獲得香港人民幣貸款實行餘額管理。 借入資金規定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的用途應在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,用於 前海的建設與發展,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,不得用 於委託貸款,不得用於購買理財產品,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房產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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