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
91 教育 ( 二 ) 高等教育(大學) 1. 升學管道 高三階段的台商子女返台參加「學測」後可憑成 績申請,或循相關考試管道就讀大陸地區大學。 有關大陸地區開放台灣地區學生就讀之大學概 況,可參考「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」網站,網 址 : www.gatzs.com.cn 。 如有問題,請逕洽大陸教育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: +86-10-66096275 2. 台商子女就讀大陸大學減稅相關規定 自民國 100 年 11 月 4 日起,納稅義務人子女就 讀大陸地區教育主管機關公布具有普通高等學歷 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學校,或其他經大陸地區教 育主管機關認可的高等學校,具有正式且其學籍 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,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 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,列報教育 學費特別扣除額(每人新台幣 2.5 萬元),及子 女免稅額(每人新台幣 8.2 萬元)。 另外,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、姊妹年 滿 20 歲,在大陸地區符合前述規定學校就學, 具有正式學籍,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, 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、前述規定之 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,列 報扶養親屬免稅額(每人新台幣 8.2 萬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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