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7年版台商大陸生活手冊
95 教育 若台商子女原就讀東莞、華東、上海台校,其學 歷與台灣地區同級學校學歷相銜接,可持該校台 開具之學籍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單辦理;若原就 讀大陸當地學校(含國際學校),其學籍證明文 件及歷年成績單須先經大陸當地公證處公證、海 基會驗證後,向設籍縣市之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辦理採認,換發同等學力證明。 持國外學歷或大陸學歷報名之學生,如因不及取 得駐外單位驗證或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之證明文件,得附相關證明並切結於各項入學管 道報名時繳交符合入學資格之正式學力證明文件 後,先准其報考。 簡章、報名及考試相關訊息,請參閱教育部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網站 12basic.edu.tw 。教育部 12 年國教諮詢專線: 886-4- 3706-1800 。 ( 四 ) 升讀一般大學 依考招分離理念,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所規劃之繁 星推薦、個人申請及考試分發入學等招生管道, 須採用學科能力測驗(學測)或指定科目考試(指 考)作為評量依據。學生報考學測(約 11 月) 或指考(次年 4 至 5 月)時,僅需註明學歷程度, 無須提具學籍證明文件。惟當學生報名參加各校 招生時,如大學繁星推薦(約次年 3 月)、個人 申請(約次年 3 ∼ 4 月)及指定科目考試分發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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